一、全国10地可开具全电发票
自2021年12月以来,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在内蒙古自治区、上海市和广东省(不含深圳市)、四川省、厦门市5地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(以下简称“全电发票”)
2023年1月28日起,新增陕西、青岛、大连、重庆和天津5省市全电发票试点,至此全国10地可开具全电发票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,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。
以下为青岛市税务局公告截图
二、作为受票方,试点纳税人需注意的问题
受票范围
试点纳税人只能作为受票方来接收内蒙古自治区、上海和广东(不含深圳市)、陕西、青岛、大连、重庆、天津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,而不能开具全电发票;接收的发票种类包括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带有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。
发票接收
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、电子邮件、二维码等方式进行发票接收。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。
发票查验
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。
用途确认
纳税人在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带有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、代办退税的,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。
发票红冲
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,开票方红冲需要经受票方确认后才能红冲,可有效防控上游任意红冲发票。
报销、入账、归档
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,应当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0〕6号)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一,纳税人可以根据《通知》第三条、第五条的规定,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,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,纸电票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二,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,应当根据《通知》第四条的规定,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。
三、用友BIP税务云助力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
随着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的逐步推开,在不久的将来,全电发票或将走进每一家企业,直至取代纸质发票;依托全电发票,金税四期和“以数治税”也将正式走上舞台。全电发票相比传统发票,无需申领专用税控设备和进行票种核定、信息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、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发票额度,全方位简化了开票流程,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便利。但同时也倒逼企业需要尽快完成发票数字化建设,以便适应全电发票的管理需求。用友税务云支持试点地区全电发票开具、采集、验真、防重、抵扣、入账、归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,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升级转型服务,助力企业轻松应对全电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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